婚后注册公司,男方经营,女方不参与经营也没有过问。男方向他人借钱用于公司经营时,女方没有签字也不知情。那么,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女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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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的规定,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有三个标准:
一、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。即双方一起签字借款,或者一方签字借款,另一方事后追认。
二、为家庭生活需要的借款。
三、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。
对于前两种,相对比较容易认定。对于第三种在实务中比较难认定,哪些情况才会被法院认定为“共同生产经营”呢?
1、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二人,也就是生活中常说的“夫妻店”;
2、女方和第三人是公司股东,男方借钱用于公司经营;
3、女方和第三人是股东,后来女方股权转给男方。
4、男方和第三人是股东,女方是董监高。
5、男方和第三人是股东,女方家购买的房子、车子都是公司转账。
6、男方和第三人是股东,借款人是男方,但借款打入女方账户。
在实务中,“夫妻共同生产经营”的界定一般不是很明显,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仅从共同的意思表示来判断,还会从配偶是否知情、非举债方配偶是否受益等方面因素。
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另一方承担公司之债的情况出现,李晓娟律师建议大家在公司经营中注意以下事项:
1、尽量不要设立公司,只有夫妻二人作为股东;
2、避免夫妻一方为股东,另一方为董监高等职务;
3、夫妻中不参与公司经营一方有独立的工作和合法稳定的收入;
4、夫妻中不参与经营的一方避免在用于公司的借款合同、担保合同、对赌协议等文件上签字;
5、夫妻中不参加经营的一方名下的银行卡不要与公司经营有转账往来;
6、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,家庭尽量不要购置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。
司法实践中,有不少配偶莫名其妙背债,为了避免承担“意外之债”,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给您详细指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