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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公积金组合贷款期限规定

2023-08-23 05:21:16 来源:本地宝

武汉公积金组合贷款期限规定

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,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,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必须保持一致

申请组合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
1、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在18周岁(含)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,即男性未满60周岁、女性未满55周岁;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中的正、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,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、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、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,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;

2、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,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,并符合公积金中心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》;

3、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;

4、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,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;

5、购买新建房的,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需在一年以内,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%(若购买的是第二套住房,则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%);

6、购买存量房的,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需在半年之内,已支付给卖方不少于20%的首付款(若购买的是第二套住房,则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%);所购房屋的房龄在30年(含30年)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,并具有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和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或者《不动产权证书》,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,可以在存量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;

7、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,或者以国债、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;

8、《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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